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他人使用挖机平整了位于关西镇某山场林地用于建设养猪场,同年5月初该山地平整完毕并建设养猪场。经鉴定,徐某甲、徐某乙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4.8亩。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还有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也是农用地。
(来源:龙南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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