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男子黄某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服装使用的商标图案,因与英国一家服装公司的5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被告上法庭。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令黄某停止侵权并赔偿6万元。
安某公司于1989年8月22日成立,是英国知名潮牌服饰企业,公司注册地址为英国伦敦市。其中,BOYLONDON(伦敦男孩)为其旗下品牌,自1977年创立以来,品牌成长迅速,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及经大量的广告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安某公司称,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成为第32、68、46、86、5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服饰”等商品上,经长期合法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8年8月,安某公司发现黄某未经授权,在淘宝网开设的海外代购店铺(店铺ID:海外代购某吧,开店时间2015年5月4日)内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其公司的5个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致使消费者误认为黄某销售的商品是由安某公司生产、销售或由该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
安某公司认为,黄某侵权产品销售量大,库存数量多,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损害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了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黄某的侵权行为,安某公司遂诉至海南二中院,索赔经济损失18万元。
黄某则辩称,其并未侵犯安某公司的商标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在销售涉案商标的产品期间,安某公司的商标一直存在权属争议未享有商标的相应权利,且在近3年内安某公司并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无法证明自身损失。
法院查明,该案涉及的第32号商标是我国商标局审查核准后予以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为安某公司,商标续展注册至2027年4月6日。虽然该商标自2013年起,由于案外人金某针对该商标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一直处于撤销审查和诉讼纠纷中,直到2018年5月29日商评委最终作出《关于第97373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对该商标予以维持。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生效的决定或者判决撤销该注册商标,且在该商标撤销审查和诉讼纠纷过程中,我国商标局还核准其续展注册至2027年,故撤销审查和诉讼纠纷不影响注册商标的有效性,该注册商标一直有效,原告为该商标的专用权利人。
近日,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未经商标注册人安某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损害了安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侵害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结合黄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信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海南二中院依法判决,黄某立即停止侵犯安某公司享有的5个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删除网店内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侵权链接,赔偿安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服判,未上诉。
注册商标依法享有排他性支配权
该案是今年以来海南二中院审结的第一起利用互联网进行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本案中,涉及的5个商标都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安某公司是5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依法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黄某未经许可,在网站上销售的服装等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易辨别,容易让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或者其关联企业,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因侵权商品的利润无法确定,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也就无法确定,也无法据此确定赔偿数额。原告没有举证涉案商标的许可费用,也无从参照。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信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依法酌定被告赔偿数额为6万元。
关于本案的准据法适用问题。原告安某公司系英国企业法人,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之规定,本案“请求保护地”和“法院地”均为中国,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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