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石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5YNPL6C
地址:江西省365bet365用网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_365bet体育投注网站龙南市关西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蓝䘵盈
2021年7月14日上午,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龙南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龙南市关西镇境内的萤石精粉选矿场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萤石精粉选矿场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龙南县石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钟伟龙签字的《环境监察现场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细化为:(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1.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1%-2%的罚款。
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了案件审查委员会,根据参会人员研究讨论认为,你公司提供的陈述申辩报告不予采纳,经过综合考量相关情况,兼顾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研究讨论同意对你公司做出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细化为:(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1.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1%-2%的罚款。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总投资额为1045436元,按总投资额2%进行处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贰万零玖佰零捌元柒角贰分(¥20908.72)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36070122000747633492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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