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为了进一步完善龙南城乡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龙南市中心城区防洪提升(渥江右岸竹洲坝段及鸭麻街段)生态防洪墙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相关职能单位的意见,请各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果业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国资中心、市金融服务中心、龙南城控集团、龙南镇)根据工作职能认真研究《龙南城乡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龙南市中心城区防洪提升(渥江右岸竹洲坝段及鸭麻街段)生态防洪墙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请于2022年10月20日下午下班前将意见扫描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反馈至邮箱(pgzhb2020@126.com,联系人:刘波 联系电话:15279791703),无意见的单位也需要反馈无异议。
附件:龙南城乡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龙南市中心城区防洪提升(渥江右岸竹洲坝段及鸭麻街段)生态防洪墙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龙南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9日
龙南城乡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龙南市中心城区防洪提升(渥江右岸竹洲坝段及鸭麻街段)生态防洪墙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
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龙南城乡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龙南市中心城区防洪提升(渥江右岸竹洲坝段及鸭麻街段)生态防洪墙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
农村村民住宅征收,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特制订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补偿安置方案适用于龙南城乡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龙南市中心城区防洪提升(渥江右岸竹洲坝段及鸭麻街段)生态防洪墙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农村村民住宅征收。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涉及龙南镇龙洲社区胡屋、横街、总管、沈唐小组,金水社区中山、新胜等村小组集体土地。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市政府发布的启动征收预公告。
三、征收规划用途
根据龙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本次征收土地用于龙南城乡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龙南市中心城区防洪提升(渥江右岸竹洲坝段及鸭麻街段)生态防洪墙建设项目建设。
四、土地现状面积及主要地类
本次征收范围内涉及农村建设用地及农村村民住宅。
五、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市自然资源局为征收部门,委托龙南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六、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为2022年11月2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60天。
七、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设在金水社区办公楼内。
八、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及有关地类的认定
(一)农村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标准
1.集体土地及其地面附着物、农作物及林木、果树的征收标准
按照《关于调整龙南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市府办字〔2020〕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3、4)。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征收
征收范围内,有证合法房屋占地以及符合本条第(二)点规定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按56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的认定
1.认定原则
(1)有合法有效证件,且墙基高0.5米以上,无纠纷、且四周已围合,可按证载面积认定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在环境整治中,已被清理了的有证合法房屋,凭乡镇政府出具证明或签订的协议认定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2)提供了市自然资源局审批、不动产登记(地籍)档案、收款收据的房屋占地。
(3)符合新农村建设、土坯房改造等政策要求的房屋占地。
(4)尚未开展确权登记的村庄房屋,符合“三级”联审条件的房屋占地。
2.以下房屋对应土地,不认定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征收标准征收
(1)1950--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房屋或墙基的土地,一律按现状地类认定和补偿;
(2)没有取得建房用地手续,仅认定房屋视为合法的房屋占地,包括“一户一宅”认定、证件遗失等的房屋;
(3)建筑误差5%以内的房屋占地;
(4)提供了乡镇政府审批表或收款收据的房屋占地;
(5)设施农用地上房屋占地。
3.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按5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4.征收区域内,个别村民房屋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参照《龙南市两江四岸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龙府办发〔2021〕40号)规定办法征收补偿。
(三)挖填方的认定及计算
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含主房、辅助房、企业用房、看管房、违建房以及棚房等)、鱼塘、水池均不计算挖填方。
九、农村村民合法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给予补偿安置。
市属国有平台公司在狮山花园、高铁花园、石人花苑、新圳花苑、龙翔花苑等楼盘提供了87㎡以上多种不同户型房源,征迁优惠价格在3128--4866元/㎡(套房)不等现房(详见附件8),供被征收户选择。
(一)安置原则
1.以户为单位,将被征收户的主房、辅助房(附房)及以房屋关联的各项补偿款相加计算征收补偿总金额,补偿金额达到40万元(含)以上的,被征户应当在市属国有平台公司提供的楼盘内,选择96㎡以上石人花苑产权房,或一间石人花苑商铺,或按下表标准选取其他楼盘房屋。不足40万元或指挥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享受纯货币补偿安置的,以纯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给予补偿安置。
征收补偿总金额是否达到40万元,以纯货币补偿价格标准计算。达到40万元的,重新以产权调换价格标准计算。
为体现公平,除选取石人花苑房屋外,各签约户可按以下标准选取其他楼盘房屋:
补偿总金额(万元) |
≥40 |
≥60 |
≥80 |
≥120 |
≥160 |
应选房面积(㎡) |
≥80 |
≥90 |
≥110 |
≥160 |
≥230 |
应选商铺面积(㎡) |
≥25 |
≥45 |
≥70 |
≥95 |
≥125 |
被征收户选取的产权房价值大于征收补偿金额的,按实际选房楼盘价格补差。
(二)补偿标准
1.产权调换补偿价格标准
农村村民居住房屋补偿包括房屋重置价、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异地安置补助、签约奖和弃房奖组成。具体如下:
(1)房屋重置价:以房屋实际建筑结构、类别按照房屋重置价格(详见附件2)给予补偿。
(2)房屋装饰装修:对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3)搬迁、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按被征收面积(含附房)20元/㎡;支付18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按合法主房建筑面积共计120元/㎡计算。
(4)异地安置补助: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1600元/㎡的异地安置补助。
(5)签约奖、弃房奖:在2022年11月2日至2022年12月16日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1200元/㎡的奖励;在2022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960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在2022年12月26日前腾空房屋(含水、电、有线信号、网络等销户)并弃房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腾空房屋(含水、电、有线信号、网络等销户)并弃房的,给予80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2.纯货币补偿价格标准
符合纯货币补偿条件的被征收户,可以以下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①房屋重置价。以房屋实际建筑结构、类别按照房屋重置价格(详见附件2)给予补偿。
②房屋装饰装修。对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③搬迁、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按被征收面积(含附房)20元/㎡;支付18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按合法主房建筑面积共计120元/㎡计算。
④异地安置补助。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1200元/㎡的异地安置补助。
⑤签约奖、弃房奖。在2022年11月2日至2022年12月16日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在2022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800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在2022年12月26日前腾空房屋(含水、电、有线信号、网络等销户)并弃房的,给予800元/㎡的奖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腾空房屋(含水、电、有线信号、网络等销户)并弃房的,给予640元/㎡奖励。逾期不奖。
(三)选房原则
征收工作开始,市属国有平台公司将楼盘房源在征收指挥部及相关区域进行公开,被征收户签约时,按“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一并选择产权房,选一套标注一套,做到公平公开。
(四)产权房办证及其他
1.所有征收补偿安置产权房均按房地产开发商品房对待,全部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标注“动迁房”。
2.产权房在收到交房通知后应1年内办证确权,允许在确权办证前,自行转让过户,政府免收过户费用。因被征收户个人原因逾期未办证的,政策调整等原因产生的后果由被征迁户自行承担。
十、非农村村民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辅助房(附房)的征收补偿
按附件5标准执行。
(二)设施农用地上居住房屋征收补偿
设施农业用地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但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征收时,区分管理人员居住房屋和生产用房给予补偿。其中,管理人员生活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包括房屋重置价、装修补偿、附着物、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费和签约奖、弃房奖,但不包括异地安置和临时过渡补助。
管理人员生活居住用房参照农村村民居住房屋给予补偿安置。生产用房按辅助房重置价标准(附件5)或参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以货币方式补偿安置。
设施农用地上管理人员居住房屋,凭乡镇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果园证、设施农用地证等相关证明,由指挥部合法性认定组现场认定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发展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兴建的人居管理用房,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可以按照“一户一宅”政策进行征收;生产用房、农机农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关系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理、检验检疫用房,一律按农村辅助房进行认定补偿。
2.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村民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发展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兴建人居管理用房,区分规模、家庭种(养)植(殖)场认定。①规模种(养)植(殖)场的人居管理用房的面积,按“一事一议”原则,由指挥部研究确定;②家庭种(养)植(殖)场人居管理用房,控制房屋占地120㎡和建筑面积300㎡以内认定。③其他生产用房或直接与生产有关联的房屋,一律按附属房给予重置价补偿。
3.农业企业内的房屋,只能按“一户一宅”或设施农用地上房屋“二选一”认定,不可以分割认定。
4.不能提供果园证或设施农用地相关证明的,由指挥部合法性认定组现场进行认定,对符合设施农用地人居管理用房条件的,按上述1、2、3条执行。
设施农用地上房屋经计算后,可以参照农村村民居住房屋实行货币安置,也可以产权调换。
(三)乡村办企业征收补偿
1.按照有证合法的原则认定乡村办企业,能提供立项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投资合同或乡政府文件(会议纪要、记录等)的,视为合法用地企业,否则,视为无证企业。
合法用地企业,由评估机构据实估价后,按估价结果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宅基地安置。同时,可以将厂区内居住房屋面积控制在土地面积7%、建筑面积10%的(两者取最小值),参照成农村村民合法居住房屋标准补偿。
无证企业,由评估机构据实估价后,按估价结果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参照农村村民合法居住房屋补偿。
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可以给予评估总额5%的搬迁损失费补助;超过规定时间不予补助。
3.乡村办企业以货币方式安置。
(四)农村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
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补助(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且正常营业1年以上)。
十一、违章建筑处理
1.违建房屋配合拆除补助标准
(1)对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主房,在签订协议期限内主动配合处理的,可以按违章建筑补助标准(详见附件8)给予拆除补助。
(2)对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其他附属设施,可以按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给予拆除补助。
(3)被征收人家庭房屋全部认定为违章建筑且配合拆除的,按违章建筑的主房面积给予6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补助。
(2)签约、弃房补助标准
根据不同签约、弃房时间和不同房屋结构给予签约、弃房补助。
①在2022年11月2日至2022年12月16日签订征收协议的,按下表标准给予补助。
项目 |
标准(元/㎡) |
项目 |
标准(元/㎡) |
框架结构 |
200 |
砖木结构 |
80 |
砖混结构 |
100 |
土木结构 |
80 |
②在2022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签订征收协议的,按下表标准给予补助。
项目 |
标准(元/㎡) |
项目 |
标准(元/㎡) |
框架结构 |
150 |
砖木结构 |
50 |
砖混结构 |
80 |
土木结构 |
50 |
③在2022年12月26日前腾空房屋(含水、电、有线信号、网络等销户)并弃房的,按下表标准给予补助。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装修评估价的100%给予装修补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装修评估价的50%给予装修补助。
项目 |
标准(元/㎡) |
项目 |
标准(元/㎡) |
框架结构 |
100 |
砖木结构 |
30 |
砖混结构 |
50 |
土木结构 |
30 |
④在2022年12月31日前腾空房屋(含水、电、有线信号、网络等销户)并弃房的,按下表标准给予补助。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装修评估价的70%给予装修补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装修评估价的30%给予装修补助。
项目 |
标准(元/㎡) |
项目 |
标准(元/㎡) |
框架结构 |
50 |
砖木结构 |
10 |
砖混结构 |
30 |
土木结构 |
10 |
十二、社会保障及老人安置
1.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2.失地农民保险。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由村委会在征收开始前进行初审公示,乡(镇)政府复审公示,县级联审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解决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
3.老人安置。为解决孤寡老人过渡安置难问题,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提供过渡房临时安置。
4.其他。如需进城务工,征收责任单位无条件帮助介绍。
十三、合法性认定及面积计算
(一)农村村民住宅合法性认定及合法面积计算
农村居住房屋(主房)是指农村村民曾经或现在正在生活居住的房屋,具有水、电设施和生活痕迹,包括住房、客厅、门廊以及与住房、客厅连为一体的厨房等,分持证房屋、无证房屋和违章建筑三类。但不包括独立的厨房、杂间、厕所、猪牛栏等。农村村民的住房、客厅、厨房、门楼及与主房连为一体的厨房面积,区分持证房屋、无证房屋和违章建筑,分别计入合法主房、视为合法主房、违建主房建筑面积。与房屋连为一体的室外楼梯和门楼折半按主房面积计算。
1.持证房屋的认定和计算。持证房屋是指能够提供建房许可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含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登记发证工作中已经通过了“三级”联审资料的房屋。按以下方法计算合法建筑面积。
(1)证载或“三级联审”资料四界与实际四界完全一致,且房屋占地与证载(资料载明)面积相符的,按实际四界、层数测绘计算合法建筑面积。
(2)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按本条第(3)点认定和计算。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认定房屋的合法面积。
考虑到农村村民房屋实际情况,对于实际占地大于证载面积的,可以允许5%以内的允许误差,相对应的建筑面积同时计入合法建筑面积。但房屋实际占地大于120㎡(含120㎡)的,不再计算允许误差。
(3)少批多建房屋,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房屋实际建筑总面积(测绘面积)÷实际房屋占地面积=容积率;
容积率×批准用地面积=合法建筑面积;
容积率×超占用地面积(实际房屋占地面积-批准用地面积)×(批准用地面积÷实际房屋占地面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
合法建筑面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4)在本项目征地告知之前,未经批准的改扩建房屋,在遵行“有证、原址、原规模”的前提下,由征收责任单位按合法有效土地面积÷实际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的原则,计算合法建筑面积。未认定为合法的部分确认为违章建筑。
(5)与房屋连为一体的室外楼梯和门楼,按主房面积折半计算面积。
(6)新农村建设、土坯房改造拆除房屋,由指挥部研判组凭所在乡镇拆除时与被征收户签定的协议或合同认定,并交合法性认定组计算合法性面积。
2.无证房屋的认定和计算。
(1)证件遗失房屋。符合以下情形的,按实际四界、层数测绘计算合法建筑面积。
①提供了市自然资源局(含原县土管局、原县国土局)审批建房用地收款收据、且在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股室能查找审批档案资料的。
②提供了盖有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房的建房审批表,或提供了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收款收据的,经合法性认定组审查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的。
(2)未申请确权登记房屋。符合以下情形的,经研判组、合法性认定组根据相关档案(证明)材料认定,由合法性认定组计算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组难于认定的,报指挥部研判组集体讨论决定。
①无证、无纠纷、无改扩建的土木结构房屋,由征收责任单位填写《证件遗失房屋合法认定审批表》,说明情况,经研判组、合法认定组现场直接进行认定。
砖木结构无证房屋,由疑难问题研判组根据房屋建筑年限及相关实际情况,予以研判决定是否享受本条第①点政策。
②新农村建设、土坯房改造等新建房屋,由指挥部研判组按照当时相关政策认定后,交合法性认定组计算视为合法性。超出当时政策规定的,认定为违章建筑。
未申请确权登记房屋经合法性认定后,出现少批多建情形,参照持证房屋少批多建的认定和计算操作。
(3)未经批准房屋。符合“一户一宅”认定条件,按“一户一宅”认定。未认定为“一户一宅”的,按违章建筑处置。
①“一户一宅”认定条件:符合农房一体确权发证条件或在市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航拍图上有显示、被征收人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宅、符合农民建房控制指标。
②“一户一宅”建房控制指标要求: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建筑层数2层半、建筑面积300㎡以内。房屋占地或建筑面积超出控制指标的,超出部分均按违建处理。
③建筑层数“2层半”的计算方法:第一层、第二层按实际面积计算,第三层最多按第二层面积的一半计算。
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的,参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违章建筑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章建筑: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依法一律不予补偿;
(3)启动征收公告发布后,无论有无审批手续,新建、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依法一律不予补偿;
(4)超出审批面积或有关合法性认定面积以外的建(构)筑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章建(构)筑物。
(二)农村村民辅助房(附房)认定及其计算
农村居住房屋(主房)是指农村村民曾经或现在正在生活居住的房屋,具有水、电设施和生活痕迹,包括住房、客厅、门廊以及与住房、客厅连为一体的厨房等的房屋。辅助房(附房)则是指农村村民居住房屋以外的,辅助生产生活的用房。具体包括:
①农村中原有的独立厕所、洗澡间、杂物间;
②村庄周边的牛栏、猪栏和原用于农村村民居住房屋;
③用于辅助生产生活的铁皮棚、石棉瓦、塑料瓦、琉璃瓦顶等棚房或棚,以及楼顶隔热、防漏房和阳光房;
④不在证载面积内的第一层房屋屋檐加装的铝合金窗;
⑤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农村家庭户,其家庭内没有确权登记的其他房屋。
阳光房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实际生产生活用铁皮棚、琉璃瓦顶房屋,由指挥部研判组研究讨论,认定为农村村民居住房屋。取得了建房用地手续和合法有证土地上建设的辅助房(附房),按有证辅助房(附房)进行征收,享受辅助房重置价(详见附件6)、签约奖、弃房奖和搬迁补助,不享受异地安置补助、搬迁费和过渡安置费。
辅助房的总面积,原则不得超过村民居住房屋总面积,超过部分按辅助房(附房)征收标准一半补偿。特别情况,由指挥部研判组会议决定。
第一层房屋屋檐加装的铝合金窗,且第一层屋檐面积在证载面积内,可以按居住主房征收;不在证载面积内加装铝合金窗的,按装修评估给予补偿。
农村村民居住房屋(主房)与辅助用房(附房)存在争议时,由指挥部合法性认定组、疑难研判组现场认定确定。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一)“成员”的认定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6.进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二)家庭“户”的认定
1.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
2.产权证为同一名字的可以设立为一户。
3.在不拆分产权证的前提下,同一户籍下,被征收人子女达到18周岁(2004年9月19日前出生)的允许分户。
4.征收公告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十五、房屋测绘及计算标准原则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365bet365用网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_365bet体育投注网站房产面积计算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执行。
2.农村中两层以上的建筑层高,以檐扇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为标准,分层计算建筑面积;楼面以上最低处1.2米以上按不同高度分级折算补偿建筑面积,1.2米按20%折算;1.2米以上每增高10厘米,折算面积增加10个百分点(如1.21米-1.30米按30%折算),以此类推。
十六、征收补偿(补助)款支付方式
1.土地征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征收补偿款。
2.房屋征收,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货币补偿总额的70%;被征收人搬迁弃房(含水、电、有线信号、网络等销户)并经验收后一个半月内,支付剩余的30%,但需扣除50000元(不足50000元的,按30%扣款),待拆除房屋后一次性支付;被征迁人没有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固定设施,在被征迁房屋拆除后十日内由指挥部统一支付剩余50000元尾款。
十七、保障与监督
1.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征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章所得,对有关实施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市纪委监委设立举报电话(3541359)、网络投诉平台(http://lnjjjc.dqhltc.com/,市纪委监委网站“我要举报”窗口),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6.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收评估、测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其他事项
1.对恶意投资抢种、抢建骗取征收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3.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指挥部研判处理。
4.本方案自2022年11月2日起施行。
5.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南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农村村民居住房屋(主房)重置价格标准
3.集体土地上农作物、地表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4.集体土地上零星经济林木、果树征收补偿标准
5.农村村民辅助房(附房)征收补偿标准
6.农村村民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7.违章建筑补偿标准
8.龙南市中心城区防洪提升(渥江右岸竹洲坝段及鸭麻街段)生态防洪墙建设项目征收安置产权房房源一览表
附件1
龙南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区域范围 |
土地类别 |
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
龙南镇 |
水田(含水塘、自留土、猪留土) |
46809 |
开荒土 |
27939 |
|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 |
16680 |
|
未利用地及荒山 |
12510 |
附件2
农村村民居住房屋(主房)重置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 |
类别 |
价格 |
主要构件标准 |
|
框架结构房屋 |
一类 |
780 |
钢筋混凝土件承重,楼面、屋面为钢筋混凝土,水泥砂浆抹面。水电齐全。 |
门窗齐全,内、外墙已粉刷或贴瓷板。 |
二类 |
720 |
门窗齐全,内、外墙未粉刷或贴瓷板。 |
||
三类 |
680 |
无门窗、内外墙均未粉刷。 |
||
砖混结构房屋 |
一类 |
660 |
砖墙承重,楼面、屋面为混凝土,水泥砂浆抹面。水电齐全。 |
门窗齐全,内、外墙已粉刷或贴瓷板。 |
二类 |
630 |
门窗齐全,内、外墙未粉刷或贴瓷板。 |
||
三类 |
600 |
无门窗、内外墙均未粉刷。 |
||
砖木结构房屋 |
一类 |
510 |
砖石墙承重,木板楼面,木屋架,瓦屋面。水电齐全。 |
门窗齐全,内、外墙已粉刷或贴瓷板。 |
二类 |
490 |
门窗齐全,内、外墙未粉刷或贴瓷板。 |
||
三类 |
470 |
无门窗、内外墙均未粉刷。 |
||
土木结构房屋 |
一类 |
470 |
土墙承重,干打垒土墙或土砖墙,木屋架,瓦屋面。水电齐全。 |
门窗齐全,内、外墙已粉刷或贴瓷板。 |
二类 |
430 |
门窗齐全,内、外墙未粉刷或贴瓷板。 |
||
三类 |
390 |
无门窗、内外墙均未粉刷。 |
附件3
集体土地上农作物、地表附着物征收
补偿标准
品种 |
类别 |
金额 |
青苗费 |
耕地 |
水田1000(元/亩)、自留土、猪留土300(元/亩) |
开荒土 |
300(元/亩) |
|
林地(含自然林、退耕还林) |
700(元/亩) |
|
晒坪 |
水泥、石灰混凝土 |
20元/平方米 |
塘坎 |
砖质 |
300元/立方米 |
石质 |
260元/立方米 |
|
坟墓 |
血坟 |
2600元/座 |
风水坟 (1门碑石) |
5000元/座 |
|
风水坟(2门碑石以上,含2门) |
在1门碑石的基础上每增加1门碑石增加1000元 |
附件4
集体土地上零星经济林木、果树征收
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棵
品 种 |
小 |
中 |
大 |
特大 |
桐树、棕树 |
20 |
40 |
60 |
|
茶叶、油茶、草莓 |
10 |
20 |
30 |
|
柑桔、柚子、脐橙、蓝莓等 |
40 |
80 |
120 |
|
柿子、杨梅、梨、枇杷、桃、李、青梅、青枣、石榴等果树 |
40 |
60 |
80 |
220 |
葡萄、百香果 |
10 |
40 |
80 |
220 |
板 栗 |
40 |
80 |
120 |
220 |
毛 竹 |
3元/根 |
|||
黄 竹 |
1元/根 |
|||
林地、园林自来水管(PVC) |
16# 3元/米32# 4元/米 50# 5元/米 |
|||
备注: 1.果园补偿。以户为单位,集中连片1亩以上的果园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补偿价格。 2.特大板栗是指树干离地面1米处直径30厘米以上(含30厘米);其他特大果树是指树干离地面1米处直径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油茶、茶叶的计算单位为蔸。 |
附件5
农村村民辅助房(附房)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 |
价格 |
项目 |
价格 |
框架、砖混结构 |
400 |
土木结构 |
320 |
砖木结构 |
350 |
简易结构 |
120 |
实体砖墙全封闭加泡沫铁皮棚 |
220 |
实体砖墙全封闭铁皮棚 |
200 |
加泡沫铁皮棚 |
100 |
铁皮棚 |
80 |
猪栏、牛栏、 厕所 |
150 |
房屋顶层为浇捣琉璃瓦斜顶 |
按投影面积39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不予奖励和补助 |
附件6
农村村民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征收
补偿标准
项目 |
单位 |
价格(元) |
电话迁移费 |
门 |
158 |
有线电视迁移费 |
户 |
120 |
空调、电热水器迁移费 |
个 |
200 |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
个 |
500 |
手摇泵井 |
口 |
600 |
沼气池 |
个 |
3000 |
灶台 |
个 |
500 |
化粪池 |
个 |
1200 |
公用水井(在用) |
个 |
5000 |
监控、报警系统迁移费 |
户 |
1000 |
自来水设施 |
平方米(根据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含附属房) |
5 |
供电照明设施 |
10 |
|
石墙(堡坎) |
立方米 |
260 |
砖墙(堡坎) |
立方米 |
300 |
晒坪 |
平方米 |
20 |
水泥路 |
立方米 |
320 |
水池 |
立方米 |
220 |
钢筋水泥柱 |
立方米 |
340 |
室外垫方 |
立方米 |
10 |
沉井 |
米 |
220 |
水泥电杆 |
10米以上的1000元/根 8—10米的800元/根 8米以下的600元/根 |
附件7
违章建筑补助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
价 格 |
结 构 |
价 格 |
框架、砖混结构 |
400 |
土木结构 |
320 |
砖木结构 |
350 |
简易结构 |
120 |
实体砖墙全封闭加泡沫铁皮棚 |
220 |
实体砖墙全封闭 铁皮棚 |
200 |
加泡沫铁皮棚 |
100 |
铁皮棚 |
80 |
附件8
龙南市中心城区防洪提升(渥江右岸竹洲坝段及鸭麻街段)生态防洪墙建设项目安置产权房房源一览表
序号 |
楼盘 |
户型 |
面积(㎡) |
1 |
狮山花园 |
三房 |
96.07—122.58 |
四房 |
134.35—142.59 |
||
2 |
高铁花园 |
三房 |
116.59—129.66 |
四房 |
130.26—144.19 |
||
3 |
石人花苑 |
三房 |
96.29—120.77 |
商铺 |
137.27-274.03 |
||
4 |
新圳花苑 |
二房 |
87.82—93.4 |
三房 |
107.31—130.5 |
||
5 |
龙翔花苑 |
三房 |
126.79 |
四房 |
126.6、140.2 |
备注:
1.各项目剩余的具体房源、价格、政策以公示为准。
2.购房后具体交房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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