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越来越喜欢网购
但是一些不法商家
却借机销售“三无产品”
龙南一00后小伙
网购时买到“三无产品”
将商家告上法庭
2021年7月29日,原告钟某在被告张某经营淘宝店铺“某商品购”以340 元/2 瓶的价格购买了某药膏,总价为 340 元,并于2021年8月2日收到。
2021年8月11日,原告再次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某商品购”购买某药膏4瓶,总价为 680 元,并于 2021年8月20 日收到。
案涉“某药膏”瓶身载有“草本秘制某药膏总量:25g 草本秘制配方 纯天然无激素”字样;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药品应有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相关标示。
另查明,案涉某药膏仍在原告处,原告诉前并未使用过。
原告于被告处购买的案涉 “某药膏”应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范畴,适应其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出售的案涉“某药膏”在产品包装及其他应予标示处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药品应当标示的信息予以注明,该商品确系违反法律规定,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对原告主张退还购买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2021年7月29日第一次购买在被告淘宝网店处购买了2瓶案涉“某药膏”并未使用,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案涉同批同类商品对人体构成实质性危害。从原告向法庭提供在被告淘宝网关于案涉药品的网页截图可以看出,该产品的实物图片均无关于案涉药品的“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的信息标示,但原告仍然购买,不排除原告具有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的主观故意。并且原告第一次购买后,明知案涉“某药膏”有上述违法行为且在未使用的情况下,仍于 2021 年8月11日购买4瓶,不能认定原告第二次购买案涉商品系为了生活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群体。立法本意是保护正当消费者合法权益,但任何人不能利用他人的违法行为牟利。故,对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 6瓶案涉“某药膏”主张十倍赔偿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原告钟某将于 2021年7月29日、8月11日在被告张某(淘宝店:某商品购)处购买的6瓶“某药膏”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至被告张某(淘宝店:某商品购)处。被告张某(淘宝店:某商品购)于原告钟某退货当日退还原告钟某货款 1020元。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消费者应增强维权意识
如果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
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经营者应诚信经营,摒弃侥幸心理
对其销售的产品尽到谨慎检验义务
杜绝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