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村镇圩镇养犬管理通告
为规范杨村镇圩镇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圩镇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圩镇范围为太平居委会、杨村村燕翼围景区区域内。
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圩镇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如西藏獒犬(藏獒)、德国牧羊犬(狗)等烈性犬和犬只直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已在圩镇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人应于2023年4月1日前将犬只迁出杨村圩镇范围,逾期未迁出的,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收容、处置。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所养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三)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四)携犬只出户时,须对犬只束犬链(绳)(长度在1.5米以内)、佩戴嘴罩,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五)携犬只出户时,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六)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六、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65bet365用网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_365bet体育投注网站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杨村圩镇范围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存在安全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视为无主犬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收容、处置;政府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居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南市杨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