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五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了《龙南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指南》定期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龙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qhltc.com/)以及依法指定的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九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部门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等。
2、法规文件。包括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
3、规划计划。包括本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本部门重要会议、重点工作等最新动态;政务公告、公示。
5、人事信息。包括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任免公告;工作人员招录招聘等。
6、财经信息。包括本部门财政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等。
7、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等情。
8、年度报告。本部门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9、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信息外本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365bet365用网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_365bet体育投注网站
具体参见本部门编制的《龙南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龙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jxln.gov.cn)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主要办公场所进行查阅。
查阅地点:龙南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龙南市金水大道1号);联系电话:0797-3513222。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索引号、文件编号、分类、生成日期、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责任部门、标题、访问量、正文等内容。
1、索引号: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2、文件编号: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3、分类:根据目录分类由系统自动生成。
4、生成日期: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对于政府文件,生成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生成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生成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
5、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6、公开时限:分为常年公开和限时公开。
7、公开范围:信息面向的主体,一般为面向全社会。
8、责任部门:信息的发布部门。
9、标题:发布的信息标题。
10、访问量:信息的点击量。
11、正文:信息全文(包含附件)。
(三)公开时限、渠道
本部门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部门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部门主要办公场所查阅。
属于本部门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开等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龙南市城市管理局对外发布信息的渠道主要有:
1.龙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jxln.gov.cn);
2.“龙南城管”微信公众号;
3.公众进行线下查阅。查阅地点:龙南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龙南市金水大道1号);联系电话:0797-3513222。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龙南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龙南市金水大道1号
邮政编码:341700
联系电话:0797-3513222
电子邮箱:lnxcgj3513222@163.com(本邮箱不直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有公开申请,请按照下述申请方式办理)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龙南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龙南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龙南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龙南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龙南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4)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5)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申请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本机关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受理的,应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申请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闻信息股投诉。
监督电话:0797-3512056
通信地址:龙南市龙翔大道1号行政中心1027室
邮政编码:341700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