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办理流程
1.养老机构提出申请
2.民政部门接收申请
3.民政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现场核验
4.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办理部门
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
三、办理时限
民办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审批权限向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或《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收到申请的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并开展入住老年人或家属满意度测评。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经属地民政部门研究后,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拟补助的项目和补助金额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当地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机构并说明原因。
四、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五、办理地点
龙南市民政局
六、咨询电话
0797-3512904
附件1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养老机构填写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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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经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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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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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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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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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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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类别 |
□新建补助 □扩建补助 □自有房产建设补助 □租赁房屋改建补助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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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
□护理型养老机构 □老年养护院 □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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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方式 |
□划拨土地建设 □出让土地建设 □租赁土地建设 □集体土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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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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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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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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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型床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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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护理型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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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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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标准/每床(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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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资金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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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住老年人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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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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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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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回执(设立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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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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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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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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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员数/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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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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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护士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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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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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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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填写 |
本人郑重声明以上信息完全真实。如能获得补助资金,本人承诺将用于规定用途,5年内不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如以上信息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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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民政部门实地核查意见 |
核定申请补助类别 |
□新建补助 □扩建补助 □自有房产建设补助 □租赁房屋改建补助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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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总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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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护理型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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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新增护理型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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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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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实地核查,该机构符合补助条件。以上信息属实,如有虚假,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核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1.相关证书和佐证材料必须提供复印件;2.实地核查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核查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3.此表一式三份,由申报机构、属地民政、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2
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方)填写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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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运营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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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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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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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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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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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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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回执 (设立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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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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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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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方式 |
□民办养老机构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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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评定等级 |
□无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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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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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型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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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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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员数/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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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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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护士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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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老年人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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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运营补助人数 |
其中:中度失能老年人数及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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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失能老年人数及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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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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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声明以上信息完全真实。如能获得补助资金,本人承诺将用于规定用途。如以上信息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机构(实际运营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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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入住老年人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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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定老年人数 |
其中:中度失能老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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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失能老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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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评定等级 |
□无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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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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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实地核查,该机构符合补助条件。 以上信息属实,如有虚假,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核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1.相关证书和佐证材料必须提供复印件;2.实地核查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核查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3.此表一式三份,由申报机构、属地民政、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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