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矿山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措施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措施》等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树牢矿山安全发展理念
1.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各乡镇各部门各矿山企业要站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坚持“两个至上”,坚持安全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标本兼治、坚持系统推进,防控重大安全风险、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推动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矿山企业〕
二、强化矿山安全责任落实
(一)严格地方党委政府责任
2.严格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将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持续做好矿山安全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研究解决矿山领域重大突出问题,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坚决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根本性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3.严格落实包保联系制度。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联系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制度,制定联系包保责任清单,落实包保责任措施。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人(详见附件)每年至少2次深入挂点乡镇包保联系矿山、尾矿库现场,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组织开展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4.严格落实国家监察意见。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提出的改善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严格按照监察指令,抓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确保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矿山企业〕
(二)严格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5.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抓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充分发挥矿山安全专委会统一组织指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6.严格落实监管全面覆盖。把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生产建设矿等所有类型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严防漏管失控。严格落实矿山所在乡镇日常检查责任,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全链条、全过程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龙南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7.严格落实分级属地监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每一座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一座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三)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8.严格矿山领域追责问责。加大矿山安全追责问责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追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四)全力压实矿山主要负责人责任
9.严格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每月对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矿山上级公司应主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在重点时期、关键节点向所属矿山派驻安全工作组。〔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矿山企业〕
10.严格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从严查处“草台班子”、挂名矿长等突出问题,严肃追究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实际控制人不履职不带班相关责任,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发生事故的直接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三、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一)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11.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强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统筹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和数量。全市矿山总量总体逐年下降,露天矿山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
12.严格控制矿权出让。原则上新出让县级发证权限采矿权的资源储量规模应达到大型以上,新出让市级发证权限矿业权的资源储量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和采矿权整合新出让矿业权除外)。露天矿山原则上按照整体开发原则,适合整体开发的应整体出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3.严格矿山清理退出。对于政策性关闭、资源枯竭或注销、自行废止等无法恢复生产的矿山应及时进行清理,督促矿业权人及时关闭退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结构
14.严格最低服务年限要求。新建矿山服务年限需与矿产资源量相匹配,最低服务年限不小于5年。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石灰岩矿山最低服务年限不小于10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5.严格最低开采规模要求。新建矿山不得低于《365bet365用网址_365bet官网网址是多少_365bet体育投注网站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定的重点矿种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十四五”期间,不再新建砖瓦用粘土矿山,砖瓦用粘土开采实行逐步退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6.严格矿业权设置要求。按照“一个矿体原则上设置一个矿权”进行资源配置。加强“山脊线”“水岸线”保护,禁止在《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所列的禁采区范围内新设采石取土采矿权,新设县级发证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不得以自然山脊为界,应当满足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条件,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应达到详查以上,符合“净矿”出让条件。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强化矿山安全源头管控
(一)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
17.严格矿山安全准入。严格新建矿山项目立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满足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新建地下矿山应当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进行严格论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龙南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
(二)严格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18.严格安全设施设计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应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应达到勘探程度。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中科学合理编制基建工程进度计划,明确优先贯通安全出口和尽快形成主要供电、通风、排水系统的要求。〔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
19.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发生的重大变更,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矿山企业应对生产期间的重大变更工程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
20.严格安全评价和设计责任。安全评价单位应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编写评价报告。承担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的人员,对设计、评价结果终身负责。〔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
21.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严格实行安全设施设计实质性审查,应根据矿山类型、生产规模邀请不少于5名熟悉矿山或者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专业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地下矿山应包含采矿、地质、机械、电气专业的专家,露天矿山应包含采矿、地质、岩土专业的专家。审查专家应为省级、市级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
(三)严格安全设施施工要求
22.严格依法依规组织施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国家矿山安监局矿安〔2021〕7号等有关规定。安全设施施工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责任单位:矿山企业、市应急管理局〕
23.严格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按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施工,不得随意压减工期、盲目赶超进度;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责任单位:矿山企业、市应急管理局〕
24.严格地下矿山施工管理。基建地下矿山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严禁以采代建;必须有与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其中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竖井、斜井、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后,必须集中在一个中段贯通,形成矿井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贯通前不得在竖井内安装刚性井筒装备。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后,应尽快建设井下主要供电、排水系统,未建成前不得进行其他中段建设施工。严禁在井下存放爆破器材、严禁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间往井下运送爆破器材。〔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矿山企业〕
25.严格建设施工工期管理。矿山企业应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责任单位:矿山企业〕
(四)严格安全设施验收要求
26.严格安全设施试运行管理。在试生产(运行)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的基建工程建设到位,纳入检测检验范围的设备设施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检验合格,单项工程和总体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建设过程发现的问题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必须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严禁超范围、超期限试生产(运行)。〔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27.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竣工验收图纸等资料应与建设现场实际一致,与安全设施设计相符。〔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五)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要求
28.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对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进行现场复核。严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或者最低服务年限的矿山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五、强化矿山安全基本条件
(一)严格落实标准规范规定
29.严格标准规范组织生产。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等标准和要求,以及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依法依规组织生产。〔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矿山企业〕
30.严格安全设备工艺要求。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地下矿山运送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运输车辆禁止使用干式制动器。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必须全部淘汰到位。〔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二)严格地下矿山基本条件
31.严格矿山生产系统要求。地下矿山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等条件方可组织采矿作业。开采顺序、采场布置、采场参数、矿(岩)柱留设和首采中段、安全出口等应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开拓矿量不得少于3年,中小型地下矿山同时回采的中段数量不得多于3个。〔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32.严格通风系统安全要求。地下矿山应按照通风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加强通风安全管理,保持通风系统可靠运行,严禁以自然通风代替机械通风。每年应对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完善通风系统。〔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33.严格提升运输系统要求。矿山提升运输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建、改建、扩建非煤地下矿山斜井严禁使用插爪式人车。在用的插爪式斜井人车和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淘汰完毕。〔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34.严格防水排水系统要求。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严禁以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充作水仓。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应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存在历史开采形成老采空区的地下矿山应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要求。〔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35.严格安全风险监测系统要求。地下矿山在基建过程中应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现有生产地下矿山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建设完毕。〔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36.严格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要求。矿山企业应按照要求查清矿区范围内及周边相关的老采空区情况并防治到位,在动火作业等重要作业活动现场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对所有巷道、采场和硐室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支护,严禁擅自回采或者毁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三)严格尾矿库基本条件
37.严格闭库及回采利用要求。对2022年10月底前未完成回采和闭库销号的尾矿库,12月底前必须完成在线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并接入省级预警平台。〔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四)严格露天矿山基本条件
38.严格台阶和边坡安全要求。露天矿山必须按照自上而下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者“一面墙”开采。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每年应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39.严格排土场安全要求。排土工艺、排土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总边坡角、排土挡石坝、安全车挡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等标准要求。现状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应进行在线监测。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每年应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六、强化矿山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格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40.严格落实全员安全责任。矿山企业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矿山企业〕
41.严格控制下井作业人数。严格地下矿山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严格控制井下单班作业人数,禁止在采掘等安全风险集中区域安排平行作业。鼓励有条件的地下矿山取消井下夜班采掘、井巷维修作业。〔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矿山企业〕
(二)严格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42.严格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矿山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从事矿山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相应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每个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含外包施工单位)应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应不少于2人。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必须能够满足实际生产需求,并持证上岗。〔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43.严格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地下矿山应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露天矿山应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44.严格矿山安全技术管理。在生产的矿山必须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规定的图纸目录,绘制与现场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且至少每3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地下矿山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采场单体设计,自行设计的应当有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工作;严禁无设计或者不按设计回采作业。〔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45.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矿山企业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持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全面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46.严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规定,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提升,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47.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矿山企业应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严禁超范围支出。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且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48.严格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矿山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编写评估报告。尾矿库“头顶库”每年汛期前应主动协同当地政府组织下游居民开展联合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矿山企业〕
(三)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49.严格外包工程统一管理。矿山企业应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50.严格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地下矿山采掘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应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不少于3人;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四)严格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
51.严格规范矿山用工管理。矿山企业应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严控危险岗位劳动用工数量,不能以安全生产为由辞退农民工。〔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人社局、矿山企业〕
(五)严格停产停建和复产复工安全管理
52.严格停产停建安全措施。计划停产停建超过3个月的矿山,应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等事项并严格落实。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和待关闭的地下矿山,应安设“电子封条”。停产停建期间应严格人员入井管理,严禁以设备调试、检修和设施维修等为由组织建设或生产。〔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矿山企业〕
53.严格复产复工安全管理。复产复工前,应组织制定详细的复产复工方案,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全面安全检查。地下矿山在复产复工准备和隐患排查整改期间,应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停产停建超过3个月的矿山应组织复产复工检查验收,经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监管部门提交复产复工报告。监管部门应对复产复工矿山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矿山企业〕
七、强化矿山安全转型升级
(一)深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54.严格落实矿山整合重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推动对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及以上不同采矿权人、相邻采矿权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矿山实施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鼓励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大型矿山兼并重组中小型矿山。结合现有矿权分布,统筹整合重组,提高中型以上矿山占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
(二)深入推进矿山淘汰关闭
55.严格落实矿山退出关闭。优先淘汰资源枯竭、产能低、安全基础差的小型矿山,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的4种情形的非煤矿山。引导长期停产停工、恢复无望的矿山加快退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三)深入推进矿山升级改造
56.严格落实矿山“三化”建设。积极推广使用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全面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管控”工作落实。加快推进中小型矿山凿岩、撬毛、支护、铲装、运输等机械化改造,大中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和井下重点岗位机器人替代。〔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
八、强化矿山安全监管执法
(一)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效能
57.严格整治执法宽松软问题。严格监管执法,严禁选择性执法。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龙南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58.严格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专业监管人员配备与矿山监管数量比例相匹配,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定期轮训等学习培训制度。〔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59.严格规范执法精准执法。坚持查地面资料与下井验证相结合、查问题隐患与剖析深层次原因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取得制度性成果相结合,推行“解剖式”“说理式”等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60.严格落实监管执法信息化。督促矿山将风险监测数据接入省级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尾矿库全面完成在线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并接入省级监测预警平台。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二)全面强化重点监管执法
61.严格落实重点矿山监管。强化对大班次、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开采系统复杂(多中段、多区域、多矿脉同时开采)、地压严重、存在地表坍塌风险、安全技术人员配备不足、隐患问题较多、近年发生事故等高风险矿山的重点监管执法检查。强化对钨矿、页岩矿山及已关闭矿山、矿产品价格急剧上升矿山的联合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龙南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62.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对处于建设阶段和近三年来通过安全设施审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进行重点检查。〔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63.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监管。加强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64.严格落实中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在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中出具虚假报告、出租出借资质、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三)全面强化矿山“打非治违”
65.严格查处矿山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矿山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重大安全隐患。重点查处矿山企业“三违”行为,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66.严格查处盗采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一证多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库容、擅自回采尾矿,独立选厂尾矿库逃避监管,地下矿山以探矿、掘进、采矿名义违规采石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四)全面强化安全事故查处
67.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责任,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责任追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68.严格瞒报事故行为查处。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69.严格落实举报激励制度。矿山企业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对于查实的举报,实行重奖并依法保护举报人。〔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矿山企业〕
70.严格落实矿山服务指导。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服务团队,对矿山开展安全符合性“诊断”检查,指导矿山落实“一矿一策”。〔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附件:龙南市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联系包保责
任人名单
2022年8月5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