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龙南县仁和药房文化街店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药品 | |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 龙南县仁和药房文化街店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钟伟 | |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 龙市监处罚[2023]4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 1、当事人因疫情期间部分药品进货价格波动较大,店员工作疏忽,未能及时更新药品价格标签,导致其店内处待售状态的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或实际销售价格与标签价格不符,具体有:布洛芬缓释胶囊未明码标价;复方氨酚烷胺片标价为15元/盒,规格12片/盒,实际销售价格为20元、35元、38元/盒不等;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标价为10元/盒,实际销售价格为11元、15元/盒不等;连花清瘟胶囊标价为17元/盒,实际销售价格为20-22元/盒不等; 2、通过查询该药店内的电脑销售记录,截止2023年1月18日,该药店销售连花清瘟胶囊77盒,其中以22元/盒销售33盒,以20元/盒销售44盒,违法所得计297元;复方氨酚烷胺片销售20盒,其中以35元/盒销售13盒,38元/盒销售1盒,20元/盒销售5盒,15元/盒销售1盒,违法所得计308元;复方氨酚烷胺胶囊销售18盒,其中11元/盒销售12盒,15元/盒销售6盒,违法所得计60元;布洛芬缓释胶囊销售12盒,以35元/盒销售6盒,30元/盒销售6盒,违法所得计114元;以合计违法所得7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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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79元;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肆仟柒佰柒拾玖元整(4779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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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财政系统自动发送到当事人手机)通过农商、工商、农业、中国人民、建设、邮政及江西等银行核缴。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龙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或者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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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名称 | 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决定日期 | 20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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