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龙南市宏昌超市关西店涉嫌经营霉变生虫的大米案 | |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 龙南市宏昌超市关西店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徐金娣 | |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 (龙)市监(食)罚决〔2022〕135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 现已查明,当事人因季节变换,储存不当导致5包大米生虫,其品名为泰香丝苗大米,净含量;15kg,保质期:六个月,生产商为“青县康乐农产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4042205581,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6日有3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6日有1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1日有1包。当事人的泰香丝苗大米均由江西省龙南县宏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配送。该公司共从寿县康乐农产品有限公司进购2300包泰香丝苗大米。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霉变生虫的大米5包; 2.没收违法所得394.5元,上缴国库; 3.罚款人民币19605.5元,上缴国库; 以上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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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财政系统自动发送到当事人手机)通过农商、工商、农业、中国人民、建设、邮政及江西等银行核缴。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龙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或者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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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名称 | 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决定日期 | 2022/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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