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李喻珍涉嫌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案 | |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 李喻珍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 (龙)市监(食)罚决〔2022〕101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未办理注册登记,龙南市龙南市实验小学大门对面和美文具商行1、2楼创办托管中心,在经营场所1楼设置厨房,1楼、2楼设置座椅。截至案发日止,正为龙南市实验小学的25位学生提供午托和午餐服务,每位学生每月收费300元。由李喻珍经营的托管中心经营面积在80㎡,提供午餐餐饮服务的区域在38㎡。从业人员2位。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作如下处罚: 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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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财政系统自动发送到当事人手机)通过农商、工商、农业、中国人民、建设、邮政及江西等银行核缴。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龙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或者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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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名称 | 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决定日期 | 2022/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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