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龙南市欣飞酒业店涉嫌构成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案 | |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 龙南市欣飞酒业店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廖涛 | |
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 (龙)市监(企)罚决〔2022〕114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7日注册个体工商户后开展酒类经营等经营范围,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2年6月30日,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022年8月11日,我局通过“龙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推送《龙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给予宽展期免予行政处罚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我市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我市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对未主动申报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主动改正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可免于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经查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对上一年度年报进行了补报并向社会公示。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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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财政系统自动发送到当事人手机)通过农商、工商、农业、中国人民、建设、邮政及江西等银行核缴。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龙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或者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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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名称 | 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决定日期 | 202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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