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和信息化股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
(二)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三)网络问政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良”、“一般”三个等次。凡列入“一般”等次的,由市分管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和信息化股制定考核方案,经审后部署实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部门(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部门(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和信息化股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部门(单位)。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般等次的部门(单位),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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