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政务公开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民意调查是指针对全县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各乡(镇、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事业单位及基层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对有关资料分析研究基础上,对全县政务公开工作作出科学客观评价。
第三条 民意调查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民意调查应深入到基层一线,实事求是地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确凿的第一手资料。对调查了解的数据,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研究;
(二)充分反映民意原则。民意调查应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征求各方面群众意见和建议,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三)把握大局突出重点原则。民意调查既要抓住对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突破,又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全面考虑其他情况和因素对决策事项的影响。
第四条 民意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调查方案制定和审核。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决策事项要求,提出调查方案并按程序送审后发布。调查方案应包含调查总体思路、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范围和调查提纲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二)组织实施调查。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调查工作小组,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调查方案确定的总体思路、内容方法等,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三)调查结果运用。根据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科学客观评价全县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民意调查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在调查完成后及时整理归档,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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