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依法行政,规范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加快推进政府重大决策预公开工作,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体系,提升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单位和群众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政府重大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决策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范围:
(一)涉及全县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二)涉及全局性重大决策或重要事项;
(三)涉及改革和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全县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核、审批、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事业的情况;
(九)涉及全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调整变化情况;
(十)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先选优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预公开采取的方式:
(一)通过网站、电视、报刊和政务微信、微博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进行预公开。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预公开内容需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及公众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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