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肃信息工作纪律,促进依法行政,深化信息公开,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按规定具有公开政府信息责任的相关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县信息公开领导组负责对各局、乡镇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各局、乡镇负责对本单位下属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依纪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㈣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㈤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㈥违反规定收费的;
㈦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㈠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㈢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㈣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㈤拒绝、干扰、阻扰监督检查,或者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㈥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对象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㈦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八条 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界定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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