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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政府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县内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发挥政府网络在宣传、在线政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网络信息工作以对外宣传、在线政务、为民服务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以用促建、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政府相关的部门和用户,是指导各部门发展信息资源上网的基本文件,也是对各部门进行信息化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政府网络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是政府网络信息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网络信息工作的全面管理、组织协调、网络安全、技术服务咨询、政府网运行维护、重大信息更新、版面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政府网和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经费预算方案,制定政府网络信息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2、负责政府网的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安全保护和管理服务;

        3、负责政府网所有网络管理设备、交换设备以及网络线路的运行维护;

        4、负责政府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防范等应用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

        5、负责政府主页的设计、制作和维护,协助政府各部门二级网页的审定、管理、维护;

        6、负责为政府网用户、政府各部门信息工作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有关培训;

        7、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各部门网络信息工作;

        8、会同计算机网络安全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接入政府网的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维护政府网的部门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六条 网络信息员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和政府网络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不上传于本部门无关和违规信息。

        2、负责上传信息的管理。

        3、负责上传每周本部门开展情况。

        4、负责将本部门上网计算机首页全部设为政府信息网,并保证每天流览不少于2次。

        5、对网站有义务进行推广。

        第七条 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上传信息资源的组织和审查工作,经部门领导同意后,由信息化管理中心上传发布。

        第八条 上传信息应当是指向社会公开的、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通过各栏目网页上传发布。

        第九条 上传信息审查

        ⒈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要准确、规范,符合国家保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

        ⒉网上发布的涉及到本部门网页上的信息,需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⒊涉及到全县性工作的上传信息由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条 上传信息质量要求

        1、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上传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严格审核程序,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信息不予上传;

        2、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各部门应将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避免过时信息上网;

        3、确保信息的适用性。各部门应着重发布与本部门工作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资源。

        第十一条 上传信息的更新

        ⒈各栏目信息要经常更新;

        ⒉介绍和概况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十二条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信息员协调会,研究政府主页栏目设置、页面增减、主页更新、信息源开发以及信息网络等有关事宜。各部门主管领导和网络信息员参加。

        第三章 政府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政府、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⒈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⒊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⒋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⒍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⒏损害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言行;

        ⒐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对政府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2、未经允许,对政府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其他危害政府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政府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七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追踪和调查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所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记录,提出改进意见,存档备查,并上报主管领导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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