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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协调发布的制度。

        第四条 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单位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统一性;

        (二)政府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单位向涉及该政府信息的其他单位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第八条 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单位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第十条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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